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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检察院:紧盯重点环节 强化刑事抗诉监督
时间:2017-10-19  作者:沈瑞艳 闫文成  新闻来源:  【字号: | |

  按照河北省沧州市检察院“刑事抗诉专项监督活动”要求,黄骅市检察院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紧盯四个环节,深挖案源,完善办案机制,扎实推进刑事抗诉工作,刑事抗诉案件质效水平大幅提升。

 

  一是紧盯社会关注。

  

  对于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污染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重点加强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重点问题开展监督。本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案件中,被告人均是销售含有“瘦肉精”且未经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的牛羊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后宣告了禁止令,但禁止令内容是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牛羊肉生产、销售。收到判决后,我们认真研究了“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内容,其中第18条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绝大部分被告人都未重视食品质量检验,若只禁止在其从事的有关食品领域生产、销售,不能达到严厉打击犯罪的目的,应禁止其从事整个食品行业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法院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8条作出的判决不能作缩小解释,否则与法律本意相违背。据此,本院以不当缩小禁止令范围为由对该案提请抗诉。

  

  二是紧盯法律适用。

  

  始终坚持从法律变化中寻找抗点,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有时法院仍依据原有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判决,本院对此类案件进行重点审查。如在办理李某妨害公务案件中,李某妨害公务的对象为公安民警,根据刑法第277条第5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人民警察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一条款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项内容,法院的判决却未对这一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认定。本院遂对此案提出抗诉,并对此类型案件开展了专项抗诉,收到良好效果。

  

  三是紧盯事实认定。

  

  严格审查案件事实、情节及和解情况,加强对自首、立功、和解、前科、身份、累犯等从轻从重情节的审查,从侦查机关提交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中积极发掘线索,不断提升抗诉质效。如本院办理的交通肇事专项抗诉系列案件中,法院均没有将被告人积极救助伤者的行为认定为自首,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对此类案件,本院开展了重点审查,先后对8件案件提出抗诉,以点带面形成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紧盯量刑环节。

  

  坚持从同案量刑是否均衡中寻找抗点,推行类案审查制度,重点审查同案不同判、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等类型案件,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如本院办理的唐某涉嫌保险诈骗案中,该案涉案金额5万余元,法院认定被告人犯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而在本院办理的闫某等4人保险诈骗案中,涉案金额达28万余元,4被告人均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两起案件情形基本一致,但在量刑适用法律规定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原因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废止、重新规定等情况,闫某等4人保险诈骗案是依据新的规定作出判决,而唐某诈骗案是依据原有司法解释认定,量刑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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