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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经理窃取本公司托运货物该定何罪
时间:2014-10-24  作者:张德峰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刘某所任职的公司为全国连锁的物流公司,2011年11月份刘某被上级公司任命某市物流分公司的经理,2011年12月份,该市某玻璃厂从广东某市订购了一批镍镉合金靶材货物,由刘某所在物流公司负责运送,货物运送到该市的时候,刘某私自从中取出17块卖了3500元,因为是合作关系该玻璃厂没有验货直接签收,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少了17块镍镉合金靶材,因为已经签收了货物该公司对此事也就没有声张。2012年2月份,该玻璃厂又从广东某市订购了一批镍镉合金靶材货物,由刘某所在物流公司负责运送,货物运送到该市的时候,刘某私自从中取出23块卖了5500元,因为有上一次的教训,该玻璃厂当场验货发现缺少23块靶材而拒收。案发后,经该市价格鉴证中心鉴定刘某第一次盗卖17靶材重84.2公斤,价值24280.90元,第二次盗卖的23块靶材重114.15公斤,价值32917.70元。

关于此案的定性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此案应定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此案中刘某在为客户运送货物过程中,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镍镉合金靶材,符合盗窃犯罪的特征,应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此案中刘某的第一次行为,应定诈骗罪,第二次应定职务侵占。理由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此案中第一次该玻璃厂已经签收了货物,玻璃厂就要付给对方货款,受损失的是玻璃厂,在玻璃厂付款之前刘某隐瞒了从中取出一部分靶材的事实,使玻璃厂受损,刘某受益,符合诈骗罪的特征。第二次应定职务侵占。理由:第二次玻璃厂没有签收货物,而是当场拒收了货物,玻璃厂没有受损失,这次货物的丢失责任应由物流公司来负,物流公司负责赔偿损失,符合职务侵占的犯罪特征,所以应定职务侵占。

第三种意见:此案应定职务侵占罪。理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刘某是物流公司的经理,负有为客户运送货物的职责,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盗卖了客户的货物,符合职务侵占的犯罪特征,应定职务侵占罪。

本案承办人意见:此案应定为职务侵占。理由如下:

刘某的主体:刘某所任职的公司为全国连锁的物流公司,且刘某的任职由上级公司的任命文件,证明刘某在此案中存在职务上的便利。

刘某的主观方面:刘某的供述已证实了刘某主观上盗卖靶材的故意。

客观方面:刘某的实施了一系列盗卖靶材的行为。

客体:是侵害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所有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视为上述单位财产。刘某所在的物流公司负责为玻璃厂运送镍镉合金靶材货物,货物在物流公司保管期间,也应视为该物流公司的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承办人认为此案定性应为职务侵占罪,这样更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张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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