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本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时间:2015-08-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系同村,二人因琐事有摩擦心生怨恨,某日,二人在村口相遇,王某趁张某不备,在张某背部打了一拳,张某不服而还手,二人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张某从身上拿出西瓜刀,王某见状不妙,转身逃跑,张某持刀追赶,王某在逃跑过程中捡起石头朝张某扔去,致使张某面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

 二、分歧意见

经讨论对此案形成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事件是王某先动手打人而引起的,张某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王某为完全刑事责任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二人在相互斗殴中,张某突然拿出西瓜刀,王某便已停止打斗开始逃跑,而张某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王某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变为单方面的非法侵害,王某为了阻止张某继续追赶砍伤自己,向后扔石头造成张某轻伤,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挑拨在前,伤害在后,应为防卫挑拨行为,其打伤张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行为。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 王某与张某前期相互扭打行为应定性为相互斗殴行为。王某与张某在某日相遇以后,“王某趁张某不备,在张某背部打了一拳”,随即“二人扭打在一起”,二人相互扭打行为应定性为相互斗殴的行为,而非王某故意伤害张某行为。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的互相侵害的行为淤,其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双方具有相互加害主观故意(对偶性),第二,双方都实施了连续的不法侵害(非法性)。在张王二人相互扭打的过程中,其相互扭打行为是在各自主观伤害对方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相互伤害的行为,符合相互斗殴对偶性、非法性的特征,故二人相互扭打的行为是“斗殴行为”。此案件中,王某先打了张某的“一拳”,从案情上来看“一拳”只会造成张某短暂的疼痛感,并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故王某打击张某“一拳”的行为,应定性为“殴打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行为。

(二)王某扔石头打伤张某的行为为正当防卫行为。我国刑法学的通说认为,在相互斗殴中,斗殴双方都具有攻击、伤害对方的故意。也就是说,双方都是以侵害对方为目的,实施积极的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合法目的,因此,斗殴的任何一方不得主张正当防卫的权利。所以在王某、张某相互斗殴的过程中双方都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权利,双方行为均不能定性为正当防卫行为。一般我国法律理论上把相互斗殴行为解释为双方基于承诺的殴打行为。王某、张某扭打过程也是基于双方承诺的殴打的行为,其承诺的范围是轻微的斗殴。但“张某从身上拿出西瓜刀”时,王某的生命健康受到了严重威胁,超出王某承诺的范围,故此时张某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王某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从王某扔石头打伤张某情形我们进行分析,王某“转身逃跑,张某持刀追赶”说明不法侵害现实存在并具有紧迫性;王某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张某实施的打击行为,王某具有防卫意识;王某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张某进行的打击,且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故王某用石头打伤张某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应定性为正当防卫行为。

(三)王某行为不应定性为防卫挑拨行为。防卫挑拨是行为人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被害人对自己进行侵害,随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行为。防卫挑拨的行为其目的是对被对方进行伤害,挑拨行为是行为人进行伤害计划的一部分。挑拨防卫原则上都是不法加害行为,构成故意犯罪。王某行为不应定性为防卫挑拨行为的理由如下:

1、王某用石头打伤张某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因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排除了该行为的违法性。王某逃跑以后,张某持刀追赶王某行为严重威胁到王某的生命健康,威胁到王某生理机能的健全。王某这时客观上实施了打伤张某的行为,形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王某这一行为过程保护了自身的法益——生命健康,损害了张某的法益——生命健康。王某行为保护的法益与张某持刀意欲伤害的法益具有对等性。根据法益衡量说“所保护的法益与所损害的法益相等或是优于所损害的法益时,便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王某行为的违法性被排除,王某行为实质上不具有违法性,不属于不法行为,故王某行为不应定性为防卫挑拨行为。

2、从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的区别特征进行分析,王某的行为非防卫挑拨行为。防卫挑拨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的主要的区别在于:(1)目的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防卫挑拨行为主要的目的是引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从而可以伤害对方;(2) 从行为状态来看,正当防卫行为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他是在危害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被迫实施的行为;挑拨防卫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以挑拨方主动实施一定的行为为前提;(3) 防卫挑拨行为具有一定的计划性,行为人挑拨及其后续的伤害行为是在其主观意志的支配下有计划、有步骤进行,正当防卫行为具有突发性的特点,正当防卫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从以上的案情我们不难看出,虽然王某主动、在先实施了殴打行为,但是王某动手击打张某一拳的行为目的是为泄愤报复,不是引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从而可以伤害对方;王某动手击打张某的行为没有计划性,用石头打伤张某的行为具有偶然性,所以王某的行为其缺少挑拨行为的目的性、计划性,用石头打伤张某的行为具有偶然性,故王某的行为不是防卫挑拨行为。

鉴于以上分析,王某用石头打伤张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正当防卫行为而非故意伤害行为。

 

新浪微博
黄骅检察微博黄骅检察微博
黄骅检察微信黄骅检察微信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黄骅市渤海路中段 电话:0317-5220313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