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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说法
时间:2015-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官以案说法

案例一

10元钱买一张选票  贿选者被判服刑半年

  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于2004225日依法补选镇人大代表一名,并确定了一名候选人。时年52岁的被告人刘某认为这名候选人不是本村人而不想选他,并决定选另外一名自己相中的候选人。刘某为让这名候选人当选,先后找到选民王某等人,许诺如他们选这名候选人,每张选票给付人民币10元。选举后刘某为此支付选民报酬300余元,由于刘某的贿选行为,导致候选人得票均未超过半数,此次补选没有成功。

  检察院认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选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以贿赂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有关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罪,应予惩处。
  法院最后认定,刘某在选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以贿赂的手段妨害了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以刘某犯破坏选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法制观念淡薄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少数人把选举工作视为“儿戏”,不知道干扰破坏了选举就是触犯了法律。宣判后刘某说,事发之前他根本不知道还有个“选举法”,直到警察到他家时,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我是农村人,就知道吃饭干活。以前真的不知道这就叫贿赂,还破坏了选举。”旁听本案的村民说:“其实现在许多村民也和刘某一样,不太懂法,尤其是对保护选举自由的意识很淡薄。这个案子就是个教训。”

  案例二

  700张“选票”只选一人,伪造选票被判破坏选举罪 

  在辽宁省灯塔市一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刘某担任该村选举委员会主任,石某、於某担任该村选举时的监票人。在主持选区选举过程中,刘某指使石某、於某把该选区的候选人吴某、阚某的名字从选票上划掉,另添上曹某某(因非法占用耕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取消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资格)的名字。石、於二人按刘某的旨意提着选票箱在村内没走几户便来到张某家,私下里共同将该选区的选票划了700多张,将不是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曹某某填上,并促成曹某某当选为2007年灯塔市人大代表。2010年,灯塔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石某、於某犯有破坏选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石某、於某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刘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据说在本村颇有“办事能力”,在曹某的运作下,刘某被任命为村选举委员会主任,刘找来自己的死党,到镇政府、市政府甚至是市人大闹事,企图通过给上面施压,达到恢复曹某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的目的。在没有实现目的后就在选举中伪造选票,认为只要是投票结果全部是曹某,人大也没有办法,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

  为高升而贿选,丢了乌纱又被检察院立案侦查 

  杜某在琼山区旧州镇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中当选为镇党委委员后,实施多次宴请、金钱贿赂、串联拉票等一系列活动,使联名推荐他当镇长候选人的代表总数达到18人,从而非法取得镇长候选人资格,20061026日,旧州镇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杜某以38票当选为旧州镇镇长。

  后琼州区纪委对杜某拉票贿选活动进行调查,并作出开除党籍处分,人大召开会议表决杜某当选镇长无效。琼山区法院对杜某贿选镇长案一审做出当庭宣判,认定杜某破坏选举罪成立,同时其符合自首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以贿赂等手段,妨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结果不真实的,因此,检察机关以破坏选举罪予以立案侦查。希望仕途能更上一层楼却不走正道,海口市琼山区旧州镇原镇长杜某为自己的贿选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他不仅丢了头上的乌纱帽,还被定罪判刑,实属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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