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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行冲卡和破坏高速护栏方式偷逃高速公路费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15-11-13  作者:高兴龙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强行冲卡和破坏高速护栏方式偷逃高速公路费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  高兴龙

 

一、基本案情:

2O12511日凌晨,为逃避缴纳高速公路费用,杜某指使其车队的张某、杨某驾驶货车冀JG2567、史某、付某驾驶货车冀JD1780、董某、时某驾驶货车冀J90999、丁某、张某某驾驶货车冀JH3230、孟某、李某驾驶货车冀JB6617驾驶五辆货车,在领车人宗某、宗某某和张某的带领下,强行从沿海高速公路渤海新区北收费站闯卡下道,每辆车偷逃高速公路费18475元。

2012522日凌晨,为逃避缴纳高速公路费用,杜某指使其车队的张某、杨某 驾驶货车冀JG2567,刘某、贾某驾驶货车冀JH3260,史某、付某驾驶货车冀JD1780,郭某、赵某驾驶货车冀JB6700,董某、时某驾驶货车冀J90999、丁某、张某某驾驶货车冀JH3230,刘某指使其车队的胡某、张某驾驶货车冀JH0386,从领车人宗某、宗某某在石黄高速公路黄骅市薛庄子路段偷割开的高速护栏处下道。累计偷逃高速公路费187255元。

二、案件进程:

该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张某、杨某、史某、付某、董某、时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盗窃,以被告人丁某、孟某、李某涉嫌寻衅滋事,以被告人刘某、贾某、郭某、赵某、左某、胡某、张某、刘某涉嫌盗窃,于2012118日移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宗某涉嫌寻衅滋事、盗窃,于2013228日移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3329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黄骅市人民法院多次研究,并召开审委会,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将案卷退回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三、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杜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定性有以下几种意见:

(1) 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2)认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在领取通行卡后,在准备下高速之前产生闯关逃费的故意。其实质行为是公然使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财物。

3)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驾驶员领卡进入高速公路,就意味着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签订了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接受高速公路的服务,驾驶员在接受服务的同时,也有履行付费的义务,这是典型的合同关系。冲岗逃费行为属于合同诈骗罪中所列举的五种诈骗形式中的第五条: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即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因而驾驶者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以此定罪量刑。

(4)认为构成“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观点认为:驾驶员冲岗逃费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高速公路经营者的财物,在主观上是明知要支付通行费而拒不支付的,存在非法占有该通行费的直接故意,但没有对收费人员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也没有危及收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5)认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杜某等人为逃避高速费用聚众驾车强行冲卡逃费,情节严重,扰乱了收费站工作秩序,致使该收费站工作无法进行,并逃避巨额高速费用,造成了严重损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6)认为不构成犯罪。杜某等人为逃避高速费用驾车强行冲卡逃费,其行为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构成何种刑事犯罪,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规定,不构成犯罪。

四、评析意见:

本案中,对杜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定性,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理由如下:

(1) 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该案中,杜某等人的动机是非法占有财物,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本案的目的是为了逃避交费,故意毁财是手段行为,不同于寻衅滋事罪的动机。

2)不构成“盗窃罪”。该案中,行为人手段很公然,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手段是应当使被害人有可能不知道被偷,而不是不知道是谁,本案中杜某等人强行冲卡的 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手段,定抢夺比定盗窃更为贴切地体现其行为方式。 

3)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高速公路收费人员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使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其采取公然对物暴力的手段必然会使高速公路收费站立即发现真相即财产权益被侵犯,不是欺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4)构成“抢夺罪”。理由是: 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抢夺的方式是“公然夺取”,但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不侵犯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在主观上,行为人存在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该案中,货车司机驾车上高速公路从领取通行收费卡开始依法即与高速公路的经营者达成了一个通行服务协议,那么就有义务在下高速公路时向收费站交纳相应的通行费,该通行费在法律上即为高速公路经营者的财产。侵犯的是高速公路经营者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高速公路经营者的财物,可以量化为通行费。从行为人主观故意来看,是明知要支付通行费而采取强行闯关的方式,拒不支付,存在非法占有该通行费的直接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不是无事生非、危及公安安全、侵犯交通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目的;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来看,是一种暴力的抢夺方式。没有对收费人员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也没有危及收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客观上表现为强行闯关离开高速公路,在没有付出对价的基础上来达到消灭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收费权利的行为。综上,货车车主为非法占有应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为费,采用对物暴力闯关逃费的方式,强行逃费并且金额巨大,侵犯了高速公路公司对财产的所有权,对行为人以“抢夺罪”定罪处罚较为适宜。

5)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案中,杜某等人聚众冲卡逃费的行为主观方面纯粹是为了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用,不具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观要件;其次,杜某等人驾车强行冲卡的过程非常短暂,虽然对收费站工作有一些影响,但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要件。

    (6)本案具有刑事违法性,应构成犯罪。该案中,杜某等人的行为有预谋、有目的、有后果, 不交通行费的行为可以认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具有极其严重的法益侵犯性,只做治安处罚或只补交过路费,显然失去基本的公平正义,不具有合理性,应当认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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