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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购车诈骗钱财被判刑
时间:2020-11-17  作者:转自:腾讯网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汽车已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有些不法分子便动起了汽车买卖的 " 歪脑筋 "。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购车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阿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原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0000元)。

  

   案 情

  

   28岁的阿汉是信宜人,曾因犯诈骗罪被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考验期间,阿汉不思悔改,继续四处游荡伺机作案。2018年8月,阿汉向同乡阿兵提议合伙购买一辆雷克萨斯小车后再出卖获利,阿兵同意并向阿汉给付了58000元。阿汉将58000元占为己有。之后,阿汉谎称有一辆皇冠小车准备低价出售,阿兵想购买,便又给付了55000元给阿汉。后阿兵发现阿汉并没有皇冠小车能向其出售,得知被骗,就多次向阿汉催讨被骗取的钱财。阿汉迫于无奈,就退还了17000元给阿兵,尚有96000元未退还。经阿兵报警,阿汉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其犯诈骗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审 判

  

   信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购车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阿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阿汉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后被撤销缓刑,在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鉴于阿汉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阿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信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蓬勃发展,买车前后因遭遇 " 消费陷阱 " 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建议广大市民在购车时,一定要谨防诈骗陷阱,保证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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